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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打官司时,如何寻找证据?

来源:季宠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自行收集。对于简单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需要的证据材料比较少,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比如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借条、收据、银行转款凭证都有,当事人只需要将证据保存好,在法庭上当庭出示证据原件就行了,不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但有些案件,证据不是很充分,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向应证。再以民间借贷为例,如果仅有借条,没有收据、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他相关材料向应证,证据就明显的不充分。这时当事人就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补强现有的证据,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当事人一般可以要求债务人补充相关手续,如补签借款合同、出具还款计划书等。如果债务人不愿意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当事人可以和对方做电话录音,以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律师有一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有些证据当事人本人无法取得时,可以委托律师收集证据。最常见的是企业的工商档案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等由国家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一般不对个人查询,当事人就需要委托律师取证。三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对于有些证据当事人本人和律师都不能收集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需要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其次只有法定的几类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一是由国家机关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确定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以便更好的进行诉讼,取得满意的诉讼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当遇农民工到官司的时候,我们需要搜集“工作证、工资单、工作服、人证等和劳动关系”有关的材料。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没有提交法律依据,从而认定被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的话,其结果必然是行政机关败诉率很高。即使有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处理是正确的,行政机关也很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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