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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怎么处理

2024-11-28 来源:季宠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矿床压覆类纠纷案件,矿业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既有参照137号文仅认定直接投资损失的案例,也有不适用137号文而支持矿业权人除直接损失之外的其他间接损失的案例。在确定损失范围时,应当综合考量矿床压覆的范围、给矿业权人造成的影响大小、矿业权的价值等因素,本着公平、平等原则,兼顾双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企业的矿产资源压覆补偿数额依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内容及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然后再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矿区资源压覆补偿协议》。 (一)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二)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加预期利润进行赔偿 (三)按照矿业权价值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矿床压覆类纠纷案件,矿业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既有参照137号文仅认定直接投资损失的案例,也有不适用137号文而支持矿业权人除直接损失之外的其他间接损失的案例。在确定损失范围时,应当综合考量矿床压覆的范围、给矿业权人造成的影响大小、矿业权的价值等因素,本着公平、平等原则,兼顾双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是最常见的矿业权纠纷,一方面是因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法律对压覆补偿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压覆双方认识不一、争议不断。所谓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进行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电线路、油气管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建设时,压覆一定规模的矿产资源,并导致其无法开发而失去利用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企业的矿产资源压覆补偿数额依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内容及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然后再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矿区资源压覆补偿协议》。 (一)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二)按照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加预期利润进行赔偿 (三)按照矿业权价值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矿床压覆类纠纷案件,矿业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既有参照137号文仅认定直接投资损失的案例,也有不适用137号文而支持矿业权人除直接损失之外的其他间接损失的案例。在确定损失范围时,应当综合考量矿床压覆的范围、给矿业权人造成的影响大小、矿业权的价值等因素,本着公平、平等原则,兼顾双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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